鋼絲繩報廢標準
1、鋼絲繩在一個節距以內斷絲達到7-8根時即應報廢;
2、表層鋼絲繩直徑磨損超過原直徑40%的應報廢;
3、鋼絲繩直徑減少量達到7%時報廢;
4、 鋼絲繩有明顯的內部腐蝕必須報廢;
5、局部外層鋼絲繩伸長顯“籠”狀畸變必須報廢;
6、 鋼絲繩出現整股斷裂必須報廢;
7、鋼絲繩的纖維芯直徑增大較嚴重時必須報廢;
8、鋼絲繩發生扭結、變折塑性變形、麻芯脫出、受電弧高溫灼傷影響鋼絲繩性能必須報廢。
吊鏈報廢標準
1、鏈環發生塑性變形,伸長達原長度5%時報廢;
2、鏈環之間以及鏈環與端部配件連接接觸部位磨損減少到原公稱直徑的80%,其它部位磨損減少到原公稱直徑的90%時報廢;
3、產生裂紋或高拉應力區的深凹痕、銳利橫向凹痕時報廢;
4、鏈環修復后、未能平滑過渡,或直徑減少大于原公稱直徑的10%時報廢;
5、扭曲、嚴重銹蝕以及積垢不能加以排除時應報廢;
6、端部配件的危險斷面磨損減少達原尺寸10%時報廢;
7、有開口度的端部配件,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時報廢;
8、卸扣不能閉鎖時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