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力驅動的起升機構用吊鉤,以1.5倍額定載荷作為檢驗載荷進行試驗;
2.動力驅動的起升機構用吊鉤,檢驗載荷按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的規定試驗;
3.吊鉤卸去檢驗載荷后,在沒有任何明顯缺陷和變形的情況下,開口度的增加不應超過原開口度的0.25%;
4.吊鉤應能支持住2倍的檢驗載荷而不脫落;吊鉤應具有制造單位合格證等技術證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1.人力驅動的起升機構用吊鉤,以1.5倍額定載荷作為檢驗載荷進行試驗;
2.動力驅動的起升機構用吊鉤,檢驗載荷按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的規定試驗;
3.吊鉤卸去檢驗載荷后,在沒有任何明顯缺陷和變形的情況下,開口度的增加不應超過原開口度的0.25%;
4.吊鉤應能支持住2倍的檢驗載荷而不脫落;吊鉤應具有制造單位合格證等技術證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